发布者:张晓倦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7日 5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虽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通知因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自次日起无需再回被申请人处上班,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主动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本委对其提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同时,虽被申请人辩称因申请人严重违反其司规章制度,其司对其进行劝退,其同意并填写《员工离职(辞退)会签单》要求主动离职,其司并未主动辞退申请人,并提供《员工离职(辞退)会签单》佐证,但该单仅显示姓名、单位、职务、乏到职日期、离职日期等内容,未显示有离职原因一栏,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基于其意思表示向被鼍申请人提出离职,故本委对其司的主张亦不予采纳。鉴于目前无证据显示申请人的离职原因,以上情形可视为双方当事人于2 0 1 5年5月1 5日经协商一致由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 2 6 0 0元(计算公式:2 1 0 0元×6个月:1 2 6 0 0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