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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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崇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1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该罪名的既遂与未遂,以商品是否已实际销售出去为判断标准,具体表现为商品已流入社会,对积压在仓库的假冒商品,一般以未遂论处。

张晓倦律师,办案经验超过11年,执业经验超过9年,现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刑事犯罪辩护、离婚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