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晓倦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1日 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入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来讲,开发商与业主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向业主提供有关商品房的下列资料: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但有时开发商会以附件的形式与业主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会大大降低之前双方所约定的交楼条件,一旦对是否满足交楼条件发生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以在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来认定交楼条件。但交楼条件除了双方约定条件之外,还应当满足法定条件,即需有商品房建设单位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否则即使双方约定的交楼条件满足,但法定条件不满足,法院也会判定不符合交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