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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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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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裕光赌博案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14日 20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何某光、何某露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何某光及其辩护人张晓倦、被告人何某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过程

经查,当日甘某某共接受17名参赌人员投注并开出投注单17份(18张,其中一份一式两联),何某光共接受17名参赌人员的投注并开出投注单17份(18张,其中一份一式两联),何某露共接受6名参赌人员投注并开出投注单6份(7张,其中一份一式两联)。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甘某某、何某光、何某露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杨*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人吴*、罗*、植*、 罗*、杜*、冯*、杜*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投注单;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

被告人甘某某、何某光、何某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被告入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系初犯;5.被告人家庭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光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某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某、何某光、何某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何某光、何某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甘某某、何某光、何某露犯赌博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某、何某光、何某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何某光、何某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甘某某 辩护人提出的第5点辩护意见,与本院的定罪量刑没有联系,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甘某某、何某光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均不予采纳;对于二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犄,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扣押的赌资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仲裁结果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

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

4305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张晓倦律师,办案经验超过11年,执业经验超过9年,现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刑事犯罪辩护、离婚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