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晓倦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14日 18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唐*在本区*一无名按摩店内,盗走被害人曾*的三星牌手机1部(价值3308元)。同年11月6日,被告人唐*再次途径上址门前时被被害人曾*人赃并获。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办案过程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所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亦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