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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废除死刑有什么规定

2021-02-02

发布者:何忠诚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 |797人看过举报

国际法上的废除死刑有什么规定

国际人权法对死刑的基本态度:从限制到废除死刑

相关国际人权文件

(1)一般性国际文件中的重要规定现代取消死刑运动肇始于《世界人权宣言》。宣言在其第三条庄严宣告: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但由于当时两大刚毕,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仍保留死刑,宣言并未堂而皇之地提出废除死刑,但其隐含的目的无疑是最终消灭死刑,保障人的固有生命权。

18年后,联合国大会全票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第6款又言: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公约是对人权宣言精神的一秉继承和发展,阐明了两个关键概念:一是,死刑,尽管没被禁止,但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二是,严禁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废除死刑是国际人权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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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类文明、刑法理论和各国实践的发展,其它一些较具体的国际文件也纷纷在其规制范围内对此作进一步的规定。如近年来影响最为广泛的、加入国众多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其第37条第1款明文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

自贝卡利亚1764年在其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倡废除死刑以来,在该问题上的争论一直历久不息。随着人类文明和理论的发展,二战后对人权状况重新审视的热潮再一次唤起国际社会对以剥夺生命为内容的死刑的广泛关注废除死刑的运动与人权运动密不可分.本文以国际人权法为主要视角,考察和总结了几十年来国际法在死刑问题上的发展历史与趋势,结合国际司法机构的相关实践,对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以期真正实现和落实一系列人权公约所孜孜以求的人的固有尊严和权利与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我国关于死刑的规定:

《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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