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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安徽省XX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何忠诚|时间:2020年06月25日|1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翁昌平与夏良平、安徽省皖江宏瑞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72民初1772号 原告:翁昌X,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诚,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良X,男,1964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安徽省皖江宏瑞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乔木乡财政所一楼。 法定代表人:陶大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翁昌X与被告夏良X、安徽省皖江宏瑞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翁昌X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昌X以两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昌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翁昌X负担。 代理审判员钱兵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朱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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