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是当事人想申请一个扶贫项目,且该扶贫项目得到了区级扶贫办的支持。在进行扶贫过程中,因扶贫办领导向单位领导提出需要一定的好处,并言明所给的好处应按照扶贫款一定年限的利率计算,后单位没有办法只好按照领导意思将款送到领导手中。
后由于领导东窗事发,将该起行贿行为一起向检察机关批露,后被检察机关一起追究刑事责任,后在审判机关审理时,单位领导向审判机关提出缴纳罚金得到审判机关的谅解,且审判机关认为该案是单位犯罪,另外还存在索贿的情形,因此审判机关最终被判处该单位领导构成单位行贿,对该单位领导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