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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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车主的义务

发布者:刘洪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61人看过

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中,因登记车主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后该车在使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法院的审理,判决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11万元。

从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不管车辆是上谁使用,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车主是应该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如果车主不对自己的车辆投保交强险,这样会导致权利人不能得到交强部分的赔偿,因此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判决车主承担连带赔偿。所以说,不管车辆是在何人的控制之下,只要你是登记车主,都有义务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否则一旦车辆发生事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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