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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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富平县流曲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新荣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富平县XX(以下简称X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终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XX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增加工资审批均未予认可,认定申请人从1995年开始就不在单位上班及单位90年代后期单位进入瘫痪状态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一直为单位的职工,因单位长期不给劳动者办理并缴纳养老统筹,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请求单位支付应缴部分的保险费不属于受案范围而未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程序违法,开庭只有一个法官和书记员参加。请求法院再审本案。
XXX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公正,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XXX支付其垫付的社保费及利息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用人单位给刘XX办理了养老保险,且给其缴纳保险费至2001年,一二审法院以刘XX请求单位向其支付垫付的保险费金额无法律依据,而驳回其此项诉请并无不当。关于XXX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审理中,申请人自述其2000年左右就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亦未向其发放工资,2017年5月15日刘XX为办理自行缴纳养老保险的手续而与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协议书》,系其自愿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亦无不当。另,申请人申请再审所称二审程序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围。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
杨新荣律师手机号码:18991653670办公地址:四楼403室杨新荣,男,1973年12月出生,党员,浙江大学法律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渭南
  • 执业单位: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5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