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管辖规则
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纠纷管辖地。
02
证据规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需要买卖双方配合办理各种手续,而合同中并非对所有手续都约定完备,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手续,买卖双方大多通过中介机构或者自行电话联系,因此案件审理中买卖双方大多举出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来证明交易过程,这类证据常需要司法鉴定。
03
房屋中介机构忠实义务规则
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审查交易房屋是否能上市交易、是否存在共有、是否设定抵押权、是否已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交易房屋是否是出卖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定约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无权代理的情形、购买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等等。如果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04
“一房二卖” 规则
出卖人将房屋出售后又转卖他人,后买受人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以及其与出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均是判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依据。
05
“共住人”出卖房屋规则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他人,该行为对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效,须判断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晓并同意。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房屋产权证书、钥匙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持有,对价支付情况,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持续时间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二期)
06
出卖人延期迁出户口的规则
应当约定好违约责任,尤其是超过一定时限按日计算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敦促出卖人尽快履行义务。同时应注意违约责任仅能起到敦促卖方尽快迁出的作用。因户口迁出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一旦出现未能迁出的情形,买方也仅能要求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强制对方将户口迁出的目的。因户口问题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和过户登记,所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若买方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落户或者子女上学,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按约定迁出户口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买方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另行购买其他房屋。
07
“阴阳合同”规则
房屋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订“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国家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条款的变更。
08
履行治愈规则
房屋买卖双方尚未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但双方已经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签字确认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申请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即网签”),且已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房屋信息的,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9
权利义务相一致规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规则应贯穿合同履行的始终。出卖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先合同义务,在此情形下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买受人以出卖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瑕疵行为来拒绝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属于不当行使履行抗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出卖人的瑕疵行为买受人对交易标的产生了错误认识,买受人有权要求变更交易价格。
10
“借名买房”规则
在顶名办理购房及按揭贷款的情形下,顶名方主张顶名协议无效,并拒绝协助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委托方名下的,法院应查明双方达成的顶名协议内容,以及顶名协议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而作出顶名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在认定顶名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顶名协议约定的名为顶名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内容并综合考虑案件其他事实确认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民商事裁判规则、房产经纪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