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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认定规则

发布者:许龙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案例 |341人看过举报


民间借贷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摘要] 父母为子辈出资购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当子辈的婚姻关系破裂时,父母往往起诉子辈夫妻双方要求偿还出资借款,此时往往被告方会主张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的出资系赠与,而非借款。因此父母出资的性质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在父母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父母出资性质的推定规则尚不完善,此类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亦不完善。本文在梳理父母出资购房所涉民间借贷纠纷可能涉及的法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对此类案件不同结果下法院的裁判思路做了类型化的分析,并基于此给出了解决父母出资购房所涉民间借贷纠纷相关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父母出资购房,性质,推定规则,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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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现象比比皆是,当子女的婚姻出现危机时,父母为了避免财产外流或为己方争取更大的利益,往往会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他们偿还自己的购房出资,其中不乏一些有真实借条的案例,但更多的是出资当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于事后补签借条,因此借条的真实性、无明确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的推定规则以及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成为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

一、现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条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否为赠与,一为若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赠与,那么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与此对应,实践中对此条的解读也出现了两种思路,一种是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有其他的意思表示。一种是此条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是前提是父母的出资已经被认定为赠与,本条并不适用于确定父母出资是否为赠与。因此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当将该出资款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说明订立这一司法解释的初衷,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说明中对此条仅有一个简短的描述“本次解释围绕着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且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如何认定,是对夫妻双方所为的赠与还是只对自己子女一方所为的赠与”,这一描述似乎直接将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认定为赠与,也可以解释成在出资为赠与的前提下解决赠与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对于实践中两种思路的辨析没有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出现的争议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争议大致相同,一种观点认为,本条中父母出资推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并且根据出资情况和产权登记情况确定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本条的原意,对父母的出资要综合考虑父母出资的初衷、意愿以及是否会侵害父母的利益,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另一方主张赠与没有依据。对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父母全款购房时,即便将出资款认定为赠与,也应当是对单方的赠与而非对双方的赠与。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讲,上述两条文都不能解决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时,应当推定为赠与还是借贷的问题。不同的推定规则必然影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推定为赠与的情况下,主张为借贷的一方举证责任较重,推定为借贷的情况下,主张为赠与的一方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主张借款的不一定必须存在借条,只要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有法院认为,根据本条的规定,父母起诉双方返还借款只需要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即完成了举证责任,不一定需要有借条。只要父母拿出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子辈抗辩转账是赠与的,应当承担证明为赠与的举证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然,如果双方以《离婚协议书》中声明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证明父母出资不是借贷的,举证责任返回到父母一方,父母仍需要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父母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子女双方主张是赠与应当就赠与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根据本条的规定,无法确定双方都无法完成举证证明责任时,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从这几个条文来看,一方向父母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有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享借款利益。即便借条上只有一方的签名,没有另一方的签名,但另一方对款项的用途是用于购房并无异议的,说明该款项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名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城市信用的原则,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就特殊的民间借贷关系而言,不能苛求当事人必须存在借条、转账凭证等书面的文件,购房款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通常属于不小的数目,审判应当根据当时的背景审慎地分析和判断。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法律不鼓励啃老,父母将儿女养育成人已实属不易,儿女一旦成年后,父母没有给儿女购房的法定义务。因此,有观点认为,可以凭借此条将父母的购房出资认定成临时性的资金出借,子女有偿还的义务,这样能够避免父母的老年生活陷入窘困的境地,也是尊敬老人的体现。如果父母不要求子女偿还债务,那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能当然地推定债权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从此条可以看出,法律鼓励年轻人赡养老人,从年迈的父母处获赠大额钱款用于夫妻生活与赡养老人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驰,年轻人不能将老人对年轻人的付出当成理所当然。

二、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裁判状况

2019年3月20日,在“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om/case/)案例库中以“出资、父、母、房、夫妻、赠与”为关键词搜索“民间借贷纠纷”,设定案例时间为2016年及以后,审理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剔除其他与本主题的无关的案件,专就子辈夫妻一方承认借款、另一方主张赠与的情形进行研究,最后得95个案件,以这95个案件为最终研究样本。

(一)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时间

除了未说明及2个案件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的外,其余案件均在离婚前后起诉,明显处于夫妻关系恶化期间。

(二)有借条和无借条的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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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可知,95个案件中有借条的有66个,占70%。无借条的有28个,占29%。部分借款有借条的有1个,占1%。

(三)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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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可知,95个案件中有44个案件被认定为与子辈夫妻双方均不存在借贷关系,占比47%。有43个案件被认定为子辈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占比45%。有2个案件被认定为与子辈夫妻双方之间形成按份债务,占比2%。有6个案件被认定为认可借贷一方的个人债务,占比6%。

1. 有借条的情况下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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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可知,66个有借条的案件中,有33个案件被认定为子辈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占比50%。有28个案件被认定为与子辈夫妻双方均不存在借贷关系,占比42%。有5个案件被认定为认可借贷一方的个人债务,占比8%。

2. 无借条的情况下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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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可知,28个有借条的案件中,有9个案件被认定为子辈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占比32%。有16个案件被认定为与子辈夫妻双方均不存在借贷关系,占比57%。有1个案件被认定为认可借贷一方的个人债务,占比4%。有2个案件被认定为与子辈夫妻双方之间形成按份债务,占比7%。

(四)涉及借条鉴定案例

67个有借条的案件(其中1个为有部分借条)中,涉及鉴定的一共有15个。另有2个案件认定法官根据事实明确指出借条存在问题。另有8个案件中当事人当庭承认借条为倒签。

在15个涉及鉴定的案件中鉴定结果分布如下:

鉴定涉及的结果

数量

鉴定为后补

6

法官驳回鉴定申请

2

样本缺少,无法鉴定

5

未说明鉴定结果

1

申请人撤回

1

三、不同结果下法院裁判思路的类型化分析

由上述的数据分析可知,整体上看实践中此类案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和与子辈夫妻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比例相当,有借条的情况下确实更容易被认定为存在借贷关系,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多数认定为与子辈夫妻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是仍有大量的案件在存在借条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与子辈夫妻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有大量的案件在不存在借条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子辈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由此可知,虽然是否存在借条是本案的重要影响因素,但是法院对于其他因素的考量也尤为重要。依据是否有借条的情况以及法院认定结果的不同,可以区分出:有借条情况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借条情况下被认定为与子辈夫妻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无借条情况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借条情况下被认定为与子辈夫妻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其他判决类型共五种。在此框架下,对法院的裁判思路进行类型化分析。

(一)有借条情况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从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主要是解决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其适用的前提是父母的款项已经被认定为赠与,无法用于判断父母的出资是否为借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立法原意也是要考虑父母出资的初衷以及父母本身的利益,因此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的款项为赠与时,不应当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推定为赠与,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也正因为如此,是否有借条、借条是否后补已经不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只要夫妻不能证明是赠与的,父母有相关出资凭证借贷关系即成立。夫妻债务解释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也说明,父母的钱用于夫妻双方购买房屋,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借款系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即便只有一方签字,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从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讲。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原告方提供了借条等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应当由被告方举证证明赠与关系成立,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从证据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讲。被告方主张款项为赠与,并对借条的内容、形成时间、形式提出异议,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即便不能凭借借条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以及被告一方实际收到款项,也应当认定该笔款项为借款,被告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从公序良俗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不能苛求父母在将子女养育成人之后还为子女出资购房,年老的父母本身还需要赡养,没有为子女购房的法定义务。因此,父母的购房出资应当认定为借款,子女有偿还的义务。

第五,从生活常识的角度讲。鉴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父子关系,父辈向子辈出借款项而未及时要求出具借据符合生活常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款项支付的时间、地点、款项的来源、交付方式、款项的用途、去向等状况进行综合判断。如:父辈虽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支付款项时与被子辈达成借款合意,即便后补的借条被否定,但父辈支付的款项数额较大且分多次支付,支付款项时,子辈结婚时间较短,若无证据显示父辈的经济状况足以承担向被子辈赠与大额款项,子辈未举证证明款项系赠与,且未说明赠与款项的前后过程。因此,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二)有借条情况下被认定为与子辈夫妻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第一,从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原告有其他的意思表示。

第二,从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讲。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原告方有一方签字的借条、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被告凭借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离婚案件中的开庭笔录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债务的,原告方还应当进一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此外,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完成。房屋已登记在子辈夫妻双方名下,父母对案涉房屋在购买、装修、还贷等支出款项也已经完成,该赠与已经生效。事后,在子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父母与该方子女单方面补签借条,没有一方的签字以及认可,该补签行为不能将出资性质由赠与转化为借款。

第三,从证据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讲。当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行为的法律性质处于赠与或是借贷的真伪不明状态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父母作为原告,主张是借贷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条经过鉴定不是在落款的时间形成,不能够采信。借贷合意的判断应当以债权关系发生的时间节点为准,借条为后补的,不能证明转款当时双方的合意。另外,借条上仅有一方的签字,另一方不认可为借款,故原告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四,从生活常识的角度讲。一来,主张借贷关系的双方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购房的时间处于子辈夫妻婚后不久。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的婚姻习俗,存在男方父母在筹办儿子婚礼过程中给予女方彩礼的情形,在子女购房过程中父母予以资助也是当地家庭关系中的普遍情形,代表了长辈对晚辈无私的关爱和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根据一般的生活判断,难以认定双方具有借款买房的客观事实。二来,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实力,无力承担高额的购房费用,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过得更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回出资,父母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比率要远远低于将出资赠与给子女买房。三来,具体到案件的起诉时间,民间借贷纠纷与子辈之间的离婚诉讼时间接近,从案件细节来看,各方当事人事前并无借贷的合意,由于子辈一方起诉离婚才引发了本案纠纷。四来,在借条上签字的一方与原告有亲子关系,具有利害关系,且子辈夫妻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事实上处于利益对立的状态,借条上仅有一人签名,且其对于签订借条的具体日期等细节描述不清。因此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借款事实。

第五,如果父母子女间的借条太过专业,也会引起怀疑,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

(三)无借条情况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从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讲。如(一)中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并不适用于判断父母的出资是否为借贷,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认定,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第二,从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讲。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原告方凭借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子辈抗辩为赠与的,应当由子辈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从公序良俗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不能苛求父母在将子女养育成人之后还为子女出资购房,年老的父母本身还需要赡养,没有为子女购房的法定义务。因此,父母的购房出资应当认定为借款,子女有偿还的义务。

第三,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讲。不能苛求父母子女之间的借款必须存在借条、转账凭证等文件,购房款对于资金能力有限的家庭而言不是一个小数,应当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第四,从生活常识的角度讲。因没有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借条,因此需要在考量我国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性质的现实情况下,应在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并通过父母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综合判断父母的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子辈具备了一定的购买能力,其居住环境已经得到解决和改善,父辈自愿另行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此时父辈的出资适合认定为对子辈无力支付购房款时的临时借款,子辈应当偿还。尤其是有时父母出售自己房屋为子辈支付购房款,而非用自有、闲置的资金,此时出资的目的应该认定为临时借款,并期待子辈日后偿还。

(四)无借条情况下被认定为与子辈夫妻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第一,从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讲。如(二)所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出资应视为赠与意义上的出资。

两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二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并非互为法定代理人。虽然一被告认可系借款,但另一被告并不予认可。基于各方的的亲属关系及案件发生在两被告离婚期间的背景,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系借款的情况下,一被告的自认不足以使法院确认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

第二,从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讲。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证据规定第二条,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款项是借款,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条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支付。子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确认该笔债务,并将房屋协议给另一方。在离婚后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并没有提供相关借款合意的证据。并且,借贷关系的形成要以行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判断标准,不能在子辈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后,追认当时的意思表示。

第三,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讲。原告为子辈出资购房后,并未要求其出具借据,之后又未主张偿还,在子辈双方离婚纠纷之后,再主张此笔出资是借款,实为不妥。为维护诚实、守信的善良风俗,避免出现道德风险,不宜将原告的出资认定为借款。

第四,从生活常识的角度讲。被告作为购房人,在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全部依靠借款来购房,此节并不符合常理;另外,原告明知被告无力购房,无力还款,却出借大笔款项,且不要求被上诉人出具任何借款凭证,亦有悖于常理。

(五)其他

1、认定为认可借贷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方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其在诉讼中表示愿意还款,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2、认定为夫妻双方的按份债务

第一,子辈在离婚时未对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故双方应当以其各自分得的财产承担涉案债务。从房产增值情况看,一方分得了主要财产,分享了更多因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依照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一方理应承担大部分还款责任。另一方亦分享了借贷利益,也应承担部分还款责任。故根据双方在获得的房产利益,判决双方按份承担债务。

第二,鉴于借款人为一方的父母,夫妻双方也已经离婚析产,为避免诉累,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分别偿还。

四、解决父母出资购房所涉民间借贷纠纷相关问题的建议

父母出资购房所涉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适用涉及婚姻法、合同法、证据法、民法总则等一系列法律规范,解决此类纠纷的核心就是明确各类法规范的本位。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包括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时的推定规则、举证责任在诉辩双方之间的转移等等。

(一)通过立法完善父母出资时性质的认定规则

首先,当父母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时,按照父母的意思认定出资的性质。父母在出资时可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出资系赠与还是借贷,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立法应当鼓励父母子女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的性质,有人可能会主张这一明确可能会拆散很多婚姻,但是父母出资所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显然已经成为子辈夫妻离婚时,父母的主要担忧之一。在如此大的经济利益之前,家庭的伦理可以适当退位,将出资的性质明确某种形式上也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团结,不至于使家庭因为出资时赠与还是借贷的问题在之后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纠纷。并且,在子辈夫妻关系较好时,订立有关出资的协议不一定会引起子辈与父辈的巨大冲突,因为子辈的婚姻关系本就十分牢固。

其次,当父母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时,法律上应为父母的出资设置推定规则。从婚姻家庭的本质出发,父母的出资是为了子辈的家庭幸福,本着婚姻法维护家庭和谐的宗旨,父母的出资宜认定为赠与为宜。并且中国自古就有结婚时男方提供房产作为彩礼的习俗,结婚买房也成为城市的新型彩礼,将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赠与在传统文化上没有障碍。父母的出资时赠与还是借贷的区别往往在离婚的时候才能体现,在夫妻关系较好时这一问题通常不会出现,父母也往往不会向子辈要钱,只有当子辈夫妻的感情破裂时,出资一方的父母才会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此时支持父母的主张通常容易引道德风险。可能一方正是因为对方能够提供住房才选择与其结婚,离婚时就要求其承担房产相应的债务,显然与双方结婚时的真实意思不符。

(二)处理好身份财产法与一般财产法的关系

父母出资购房所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在父母出资的性质不明时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大的争议是因为婚姻法和合同法两种不同的法规范的适用结果不同,一种是直接推定为赠与,一种是在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就倾向于认定为存在借贷关系。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官不一定具有家事审判的思维,完全按照一般财产法的思维去判决又有违婚姻法的精神。

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认定,这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父母出资的性质不是纯身份关系的协议,是一种兼具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协议,比照最新立法中《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原意,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判断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应当以婚姻法的规定为主,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宜。不能仅根据合同法中对于民间借贷的认定规则认定父母子女、夫妻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

(三)明确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不需要提供借条,只要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就能够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但是理论上讲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借贷合意以及钱款支付两个要件。因此只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举证责任分配本身就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未决的争议,这一争议的解决是明确父母出资性质的前置性问题。

此外,如果父母的出资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时被推定为赠与,则子辈无需承担证明出资为赠与的举证责任。当父母凭借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成立借款关系时,如果子辈主张赠与又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则证明赠与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又回转到父母一方,这样的推定方式会架空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因此处理好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确时出资的推定规则与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的关系也十分重要。

(四)明确夫妻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的对内对外效力的认定

案例中常见有被告依据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主张子辈夫妻双方之间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并以此反驳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的成立。此种情形下应当区分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对内对外的效力,不能一概用被告二人之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可与否的证据反驳原告与被告一方签订的借条的效力。

首先,如果子辈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书、进行离婚诉讼时,父母对于协议书的内容和离婚诉讼的过程时明知的,之后再凭借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显然有恶意串通之嫌,此时被告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抗辩原告提出的主张不合理。被告需要举证证明父母对于协议的内容和离婚诉讼的过程是明知的。

其次,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具有相对性,只在子辈夫妻之间生效,双方对于共同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当原告方不明知子辈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以及离婚的庭审情况时,不能因为被告双方皆自认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就认定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五、结语

父母出资购房性质的认定涉及父母、子辈夫妻两代人的利益,已经成为现在社会的突出现象,在房价日益高涨的今天,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基本上成为子女解决购房问题的首要选择,只有明确父母出资的性质才能减少此类问题的产生。父母出资性质的明确需要婚姻法、合同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协调。总体上讲,在离婚率高涨的当下,政策或立法的制定应当本着维护家庭团结的宗旨,多在婚姻家庭的领域内提供解决方案,不能仅根据一般财产法的裁判思路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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