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珊、阿豪于2011年年初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阿豪于2012年2月起搬到珊珊租的房子开始与珊珊同居生活。 2013年3月份,公司的一纸调令让阿豪前往外地工作,两人天各一方。珊珊、阿豪曾于2013年10月份办理定亲仪式,眼看着就要步入婚姻殿堂。但由于珊珊、阿豪没有在一起工作,致使感情渐渐淡薄,双方于2014年10月份分手。 两人曾于2012年同居期间以珊珊的名义购买了广州市南沙区某处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65055元,首期付款为205055元,阿豪出资15万元,余款55055元由珊珊支付,珊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阿豪在与珊珊同居期间曾委托单位将其于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的工资收入115072元直接划到珊珊的银行账户内。 分手后阿豪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分割房屋;珊珊返还其从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份工资及奖金共115072元。 在一审庭审期间,珊珊、阿豪未能对涉案的房屋达成价格共识,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对房屋评估,评估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了2016年5月17日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966600元的评估报告。 争议焦点 同居关系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却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该如何处理?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原告阿豪与被告珊珊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被告珊珊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贷款由被告珊珊继续支付,被告珊珊向原告阿豪支付房屋补偿款295067.93元。 ? 驳回原告阿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珊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