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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第三者所生女儿 能否继承妻子遗产?

发布者:许龙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 |505人看过举报

孙华和李兰1980年结婚,一直没生育子女。1987年,孙华和李兰抱养了出生不久的女孩,取名孙慧。孩子的到来,一度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乐趣。然而,孙华一次的婚外情却将这一切都彻底打乱。2012年,孙华在外出经商过程中,和案外人刘玲生育一女取名孙莹。面对老公的背叛,李兰悲痛至极,想一死了之却又放心不下女儿孙慧。


      李兰将她的伤心、绝望全部写到日记里。不久,她得了尿毒症。2016年4月,自知来日无多的李兰立下公证遗嘱,决定在自己死后,将3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唯一的女儿孙慧继承。半年后,李兰因病去世。


      2017年7月,孙慧起诉父亲孙华和外公李品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请求依法继承李兰的遗产。

      法庭上,孙华辩称,孙莹也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通知孙莹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孙莹通过法定代理人孙华主张:孙莹和李兰生前构成继女和继母的关系,李兰2016年的公证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孙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属于无效的遗嘱,李兰所有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孙慧和李品都认为,李兰生前对孙华出轨一事深恶痛绝,孙莹不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为了弄清楚孙莹有没有和李兰一起共同生活,家事法庭委托家事调查员多次走访李兰生前的邻居、社区民警以及孙莹的生母刘玲,并作出调查报告。


      经当事人质证,最终法院认定李兰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没有抚养孙莹的能力,也没有抚养孙莹的意愿。


      崇川法院家事法庭经审理认为,孙莹并非李兰的养女,也不是李兰的继女,因此孙莹并非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遂判决支持了孙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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