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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法规定及认定标准

发布者:许龙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1218人看过


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假药的认定标准 >>

《药品监督管理法》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 >>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深圳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情况 >>

从目前公布的部分案例来看,深圳地区生产、销售假药的主体形式绝大部分为成人用品店,销售的假药以性药品居多;还有一些销售主体为港货店,夹杂销售多种未经批准而生产、进口的药品;另外,个别销售人员以士多店、医药公司、药店为依托进行销售假药。在上述主体形式中,大部分经营主体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深圳地区认定假药绝大部分是以《药品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为依据: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即,绝大部分涉案假药是依法视为假药处理。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行为构罪的,定生产假药罪;销售行为构罪的,定销售假药罪。目前,在深圳地区,定销售假药罪罪名的占绝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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