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德 崇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函
鲁登勇:
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温明华女士的委托特指派许龙律师担任温明华女士的代理人,现本代理人就你与温明华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如下:
经过审核温明华女士所提供如下材料:《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收款收据》、《现场照片》、《房产原始规划图纸》等。
依据温明华女士陈述以及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温明华女士与你方于2015年12月17日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温明华购买你方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船步路南港逸豪庭B座23F号房,建筑面积55.17平米,房产价格总额¥190万元人民币,按合同约定温明华已经付清该房产全部购房款项。
2016年1月28日温明华女士取得粤(2016)深圳不动产权第0025395号产权证书,该证书载明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船步路南港逸豪庭B座23F号房屋面积为55.17平米;
2016年3月,温明华女士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发现该房产与隔壁独立产权房产曾经进行过改造,导致温明华女士所购买的房产面积与实际原始户型初始登记面积存在差额。温明华女士多次与你方就该房产面积减少一事进行沟通,但你方一直置之不理,拒绝沟通。
根据以上认定的事实,本律师认为:
温明华女士与你方于2015年12月17日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完全履行该合同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温明华女士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你方故意隐瞒所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以及房产登记初始面积不符,已经构成违约,应退还温明华女士实际房屋减少面积差额部分购房款以及赔偿温明华女士因该房产多支出的税费等损失。
受托申明:
你方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与本律师取得联系或直接与温明华女士就该房产面积减少赔偿一事进行磋商;
如你方仍然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以及温明华女士授权采取进一步行动。
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你方追索,包括但不限于因该房产温明华女士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测量费,税费差额损失等一切相关费用;
向有关媒体揭露曝光你方不诚信行为;
特此函告!
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
附许龙律师本函件一式三份,一份寄达鲁登勇,一份抄送温明华女士,一份本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