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未以员工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员工于2020年6月28日向公司以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且经要求补缴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公司应依法向员工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问题。经查,康某提交的其于2020年5月8日向深圳市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发送的电子邮件显示,康某明确向X公司提出要求X公司按照其实际工资数额补缴社保和公积金,但X公司并未在一个月内予以补缴。《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X公司未以康某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康某于2020年6月28日向X公司以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且经要求补缴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X公司应依法向康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康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已超过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康某入职年限为12年零4个月,故根据上述规定,X公司应向康某支付经济补偿为383256元(10646元×3×12个月)。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38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