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现就许忠波等人诉惠州市鸿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案被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
1、被告在对涉案房产进行宣传推广以及销售的过程中,存在如下虚假宣传、隐瞒事实以及故意误导购房者的行为:
(1)被告刻意营造一种涉案楼盘由保利地产开发,并具有保利品牌高品质保证的表象。
被告在涉案楼盘及周边,网络、报纸等媒体,以及其印制的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世界五百强”、“央企保利”、“共和国长子”、“和者筑善”、“5U服务”等与保利地产相关的表述。在对外宣传涉案楼盘时,故意突出其推广名“保利香槟颂”,而淡化其备案名“澳林大邸”。甚至,其售楼中心也命名为“保利营销中心”,售楼现场大范围突出宣传‘保利地产’‘5U服务’、‘和者筑善’等相关虚假信息。
(2)被告在售楼宣传资料以及认购书上,大规模使用‘保利地产’‘5U服务’、‘和者筑善’等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标识。被告声称,其获得保利湾区投资使用保利品牌授权。我们认为:该授权存在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模糊不清,混淆相关概念的情形,并不能得出基于该协议,被告有权使用‘保利地产’‘5U服务’、‘和者筑善’等商标,保利品牌并非法律规定的概念,保利本身是注册商标,而‘保利地产’‘5U服务’、‘和者筑善’又是归属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即原保利地产的专属商标,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旗下拥有诸多产业的综合性控股公司,并不能直接将保利品牌等同于‘保利地产’‘5U服务’、‘和者筑善’等直接可以指向保利地产的专属商标概念。
2、被告制作的认购书文本,抬头为“保利香槟颂(澳林大邸)项目认购书”,并在其中直接使用保利地产的标识。之后,被告要求原告在白纸固定位置签字后再打印合同文本,被告刻意淡化甚至忽略其真正的“鸿企”、“澳林大邸”等信息,通过让购房者在白纸固定位置签字后再打印合同的方式规避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其虚假宣传产生怀疑。
3、被告声称有权使用保利品牌,其协议内关于保利品牌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并不明确。本案的欺诈认定,必须结合被告刻意使用能够直接指向保利地产,且容易让人产生误认为楼盘系保利地产开发的错误认识的使用方式(从报纸、网络媒体宣传到路边广告宣传、再到售楼处宣传、再到认购书上保利地产标识,再到正式签约时要求购房者在合同签署页白纸固定位置签名后再打印合同,这是一个渐进诱导的过程)和使用范围(刻意使用保利地产标识,而非仅仅是保利,如果仅标识保利,对人的误导作用会显著降低)来看。被告在楼盘宣传中,大规模刻意突出保利地产相关标识,刻意隐匿真正楼盘开发商鸿企房地产公司相关内容,作为普通购房者,完全不具备能力去区分被告与保利真正的关系,且大多销售人员对产生疑虑的购房者均声称楼盘系保利开发,或声称鸿企系保利地产子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购房者在签约过程中,很难真正发现被告借用保利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的事实。
4、保利湾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保利湾区)与鸿企房地产之间所签订协议,约定将保利品牌授权鸿企房地产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假定如鸿企房地产所称,基于该协议,其有权使用保利地产的标识,但保利地产商标的所有权归属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利湾区仅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是否有权代表其母公司授权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这一事实是存在疑问的,需要法院向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保利湾区进行核实。
5、保利湾区回复函已确认,被告存在滥用保利相关商标标识的情况,其复函也可表明被告存在恶意滥用保利相关标识,对原告进行欺诈。
二、 被告基于欺诈获取高额利益,原告基于被告的欺诈行为陷入
错误认识而签约,利益严重受损。
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误以为其购买的系由保利地产开发,才选择购买涉案房产,被告通过使用保利地产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基于普通老百姓对央企、世界五百强这类显著刺激眼球的信息的信赖,楼盘很快售罄,且销售价格也比被告明确标识鸿企房地产开发明显更高。被告获取了虚假宣传带来的高额溢价和推广便利,而交付给原告的楼盘却系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的房产,导致原告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种不诚信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滥用保利地产等商标标识对原告进行欺诈,且其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涉及被告滥用保利地产相关注册商标的事实认定需要商标权利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所称品牌授权人保利湾区的进一步说明或参与本案诉讼,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恳请审判长通过法院调查函的方式向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保利湾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许龙、陈天翔律师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