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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邬晓青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B(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A为与被告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邮寄了起诉状,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收到,即委托上海市XX进行诉前调解,2015年5月8日,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A代表原告B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史 清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A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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