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农志辉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3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农律师代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由富宁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本案系黄XX的妻子黄某1单有外遇提出离婚而引发,并非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黄XX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黄某1单主动谅解黄XX的行为,原判罪责刑不相适应;一审法院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没有保障黄XX的辩护权利,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依法对黄XX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审查意见是,上诉人黄XX打电话给亲属交代帮照顾小孩,坚定作案决心,情节恶劣,本案不宜单纯的从只造成轻伤一级的结果来进行评判,一审判决在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未遂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期间又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犯罪未遂。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
裁判结果:
一、维持富宁县人民法院(20**)云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由富宁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二、撤销富宁县人民法院(20**)云2***刑初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已扣除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10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