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知多少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知识要点
目前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借钱的是大爷,要账的是孙子”。债权人将自己的积蓄出借后,几番催要无果,自身财富不仅得不到保障,连尊严有时都因催债而被践踏,最后无奈之下只好撕破脸皮去法院打官司。然而我们在案件办理的实务中却屡有明明有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法院还判决败诉的案例,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原告如果证据不足,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面临的后果是败诉。作为原告一方,要想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利益,充分举证,证据充分是重中之重。
现笔者通过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因原告无法对其债权进行充分举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典型案例,以此让读者能够了解借贷纠纷案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件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钟某系朋友关系,钟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1日分两次向曹某借款人民币93万元,钟某于最后收到借款之日向曹某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2个月归还,不计利息。之后钟某共偿还了20万元本金,曹某多次催要余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钟某偿还9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
钟某则称没有实际发生借款,其所付的20万元实为他替曹某向参赌人员收回的部分欠款。曹某当庭陈述他向钟某支付93万元为现金交易,但在庭审中及庭审后,曹某仅向法院提供一张其欠条,但却无法说明其大额借款来源,且无法提供相关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钟某在庭后向法院申请了两位证人作证,以证明与曹某之间未发生实际借款,诉争的款项实为解决其所经营的麻将馆纠纷,被迫出具的借条。
经法院审理查明,钟某于2017年1月1日向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曹某自认钟某已经偿还了20万元借款本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应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曹某仅以钟某出具的一张借条主张与钟某存在大额的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据此,法院遂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事实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在借贷纠纷案件中,要想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利益,只提交一张欠条作为证据是远远不够的,那么债权人(原告)可以提交哪些证据呢?
1、提供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面证明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付款付息凭证或转账记录。
3、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4、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合同作为证据材料。
5、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6.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聊天记录或录音材料
7.其他可证明材料
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合同或借款协议,
不仅内容要尽量完善,而且要保证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