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外贸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速递一张外贸业务发票,结果在快递途中发票竟被该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给丢失了。为此,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快递公司认为,快递业务属于邮政范畴,对客户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应该适用《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即未保价物品以不超过邮寄费的两倍予以赔偿。而外贸公司则认为,快递公司不属于一般的邮政企业,其与客户发生的快递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以给客户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将客户交付邮递的发票丢失,违反了其在邮寄服务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快递公司是非邮递企业,其邮寄的快件不能归属于邮件的范畴,提供的邮寄服务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故其遗失发票赔偿标准不能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所以,在合同双方对保价邮件的赔偿或非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未作约定情况下,应按实际损失的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