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恒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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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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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动离职,单位为何补偿?

发布者:路恒飞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602人看过

员工自动离职,单位为何补偿

案情:  

从2010年3月起就一直在南京巨川公司从事木模工作,截止20156月,孙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长达年之久在此期间,该公司一直拖欠的劳动报酬,后来居然连续拖欠四个月工资不予发放一怒之下孙某立即向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相持不下,后孙某提起劳动仲裁。

审理:  

仲裁庭审理时,就孙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经济补偿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单位认为:孙某离职没有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要求提前一个月离职,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纪,公司无须补偿;孙某认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据此离职,属于正当行使权利,因此离职依法无需提前告知,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庭最终支持了孙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观点: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本案南京巨川公司没有及时足额的发放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法》第50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孙某作为劳动者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经济补偿所以,仲裁庭的裁决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案例提供人:路恒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务追索、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法律顾问等,法服专线:1385194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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