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佼|时间:2020年08月11日|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终6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