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佼|时间:2020年08月03日|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16民初4395号 原告A,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A1,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A诉被告B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A2,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正常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漠,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A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及其身份情况, 证据二、结婚登记信息处理表,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A1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实,且不合情合理, 经审理查明:1995年年底,原告A与被告B1在外务工时相识并恋爱,于1997年3月8日依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A2,现已成年,婚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原告A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1系领证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共同维护和睦家庭,由于婚后双方缺乏相互交流与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A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A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应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