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佼|时间:2020年08月03日|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16民初4424号 原告A,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XX江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924327599,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诉被告武汉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动报酬1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被告武汉XX公司尚欠原告A劳务报酬16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XX公司向原告陈某支付工资16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武汉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