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佼律师网

武汉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推荐律师

IP属地:湖北

汪佼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30

  • 执业律所: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20392966点击查看

A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佼|时间:2020年07月31日|1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北省武汉市黄陂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16民初1661号
原告:A,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XX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XX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A诉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人民币84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于庭审查明:2017年1月20日,原告A为其所有的鄂A××号车在被告XX公司购买了限额为85514.40元的车损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2017年9月27日,原告A驾驶鄂A××小型普通客车,沿黄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黄土公路22Km+390m处,遇案外人A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A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A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A负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10月27日,XX北XX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通过价格鉴定评估,评估该车修理费损失价值8010元,A支付评估费400元,随后,A将车进行了维修,花费8020元,经原告向被告理赔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XX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对原告主张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损失给予赔偿;对于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我公司亦没有参与,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应承担,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我公司在扣除交强险外负担70%,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被告XX公司对于原告A系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及该车在其公司投保情况予以认可,原、被告该次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XX公司对原告A提交的关于事故车辆的评估报告有异议,认为是原告单方委托作出,但在期限内并未向本院提交了书面重新鉴定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A系涉案车辆的车主,对该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XX公司理应予以赔偿,故本院支持原告主张的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8010及评估费4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的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A财产损失8010元;
二、驳回原告A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价格鉴定费400元,合计425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B
  • 全站访问量

    57909

  • 昨日访问量

    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汪佼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