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佼|时间:2020年06月12日|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6民初931号 原告:A,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当日以现金方式向其提供了借款3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是此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借贷有借条予以证实,该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经原告催索仍未清偿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向原告B偿还借款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A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青 书 记 员 B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