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子龙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1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的被告:张XX
案件基本情况: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XX、二XX公司共同向杨XX返还投资款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保全费用4766元由张XX、二XX公司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二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案系合同纠纷,杨XX和张XX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杨XX向张XX支付了80万元,张XX持有求势公司20%股份中的22%即求势公司4.4%的股份归杨XX所有。杨XX称其和张XX约定该80万元为杨XX向二XX公司增资的款项,但杨XX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杨XX要求张XX、二XX公司共同返还杨XX投资款并支付利息、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裁判结果:
驳回杨XX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2元,减半收取计6146元,由杨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