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子龙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的原告:王XX
案件基本情况:
一、借款当事人:出借人王XX,借款人林XX。
二、借款本金:30000元。
三、借款交付形式:微信转账支付。
四、约定月利率:未约定。
五、款项出借时间:2019年8月8日。
六、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
七、已偿还本金情况:未偿还。
八、需说明的其他情况: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王XX起诉材料,予以预立案并转由民商事纠纷快速处理平台进行诉前调解和速裁。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王XX提供的证据,可确认林XX向其借款本金30000元的事实,林XX经催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王XX要求林XX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事实清楚,依法予以支持。林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查明事实,可依法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XX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林XX负担;公告费300元,已由王XX先行支付,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