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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姚贝娜遗体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者:杜继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479人看过

1月17日,在著名歌手姚贝娜去世的第二天,一则关于"记者进入太平间偷拍姚贝娜遗体"的消息引起轩然大波。先是有知名网友爆料称,深圳晚报三名记者伪装成为姚贝娜摘除眼角膜医生的助手进入太平间拍摄,而姚贝娜经纪人更新微博怒斥报社"龌龊",现深圳晚报已经正式道歉,那"记者偷拍遗体"一事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自然人死亡后,近亲属因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因此,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是保护死者具有肖像权的。对死者遗体的保护,并不必然地是在保护死者的某项人身权利,而是在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

从理论上讲,人身一旦消灭,人身权因便无依附之主体而随之消灭,因而原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各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即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但死者的人格尊严却并不会随着死者的死亡而自动消灭,它依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都在本国立法中做了对死者人格尊严加以保护的规定。但是死者毕竟已经不是法律上的民事主体,不再享受任何民事权利,包括肖像权,因此不能说死者享有肖像权,但是死者的肖像仍然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过利用死者遗像,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其近亲戚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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