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 因此,实务中存在争议,房屋的买方更是担心“限售期”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此,从法律规定看,上述办法的性质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仅为地方规范性文件。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为依据。另外,上述办法的内容也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仅为管理性的规定。因此,在“限售期”内所签的动迁安置房买卖协议是有效的,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上海市的司法实践也是如此操作的。
但是,对于过户时间还是要受上述规定的约束,须在“大产证”和“拆迁安置协议”均满3年后才能过户。
另外,如果不通过法院审理后通过执行过户的,买卖双方还要在限售期过后,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才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最后,由于动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而且限售期过后,已经经过数年,房价很可能已经涨了好几倍,因此,实务中产权人反悔不配合过户的比例非常高。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清楚,买方完全可以一分钱也不用加,起诉到法院之后,可以主张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并可以主张对方承担违约金。判决作出后,卖方不配合,通过法院也可以顺利过户。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动迁安置房与经适房已经农村宅基地上所盖的“小产权房”本质上并不相同,不要混淆。
综上所述,只要妥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积极合理维权,动迁安置房交易还是相对安全的,完全可以购买,也能顺利过户。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