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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对流动人口离婚诉讼的管辖已作出重要修改,可很多人并不知道

发布者:杜继业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65人看过

【导语】目前我国人口流动已经成为常态,人户分离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夫妻双方感情一旦破裂,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规则,往往要回到户籍地起诉,非常不方便。就此问题,2015年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方便流动人口解决纠纷。

夫妻离婚诉讼的管辖,根据民诉法第21条的规定,应该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但是,具体到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生活的离婚诉讼,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92年意见》的规定并没有彻底解决相应的问题,而且措辞上还有一定的歧义。

于是,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对《92年意见》的第12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的条文如下: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第一款可以看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原告方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原告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离开住所地后,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的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硬性要求必须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的情形下,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但是,能够证明被告有固定居住的地方的,仍然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第二款的最大意义在于,夫妻两人离开住所地都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原告如果能够证明被告在某地进行了居住登记并不需要提供其居住一年的证明即可在被告居住地起诉了。

这一规定,确实可以解决实务中的问题,据笔者了解,在上海的流动人口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办理居住证,而只是进行了临时居住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并不连续,这样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在上海起诉离婚的,而根据新规,完全可以在上海市的法院起诉离婚。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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