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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相关的协议主要有三种,分不清后果很严重

发布者:杜继业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96人看过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导读】离婚案件主要涉及三种协议,包括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双方以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为目的而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以及夫妻婚内就财产的归属所签的协议,这三种协议的法律效果并不相同,一般人通常都弄不清楚他们之间的区别,因此导致损失。我们下面就来讨论一下,这三种协议。

一、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

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双方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

如果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或者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撤销该协议,但必须在一年内提出,否则将丧失该权利。这一年的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为除斥期间。法院查明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将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双方以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为目的而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

由于该协议以离婚为目的所签署,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或者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一般会认为该协议属附条件协议,当所附的条件即双方离婚,没有达成时,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即使双方已经签字,也并不生效。仍然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

三、夫妻婚内就财产的归属所签的协议

该协议一般为为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权属的约定,如果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对于不动产的约定,如房屋,在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在不动产过户之前,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

【结语】实务中,除了上述三种协议,还可能涉及到忠诚协议、青春补偿费等内容的协议,这类协议实务中争议较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比较突出,但明显的趋势是不认可该类协议的法律效力。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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