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直是争议很大。相关司法解释的观点也曾摇摆不定,《民法典》实施后,一锤定音,三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双方要共同承担。
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1.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主要是指家庭日常的、合理的开支,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
2. 此类费用一般不需要债权人特别举证,可根据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具体认定合理的额度,但金额一般都不是太大。
二、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于明显超出家庭生活所需的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1.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般是指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但用于夫妻其他共同生活所需,如买房、买车、装修、旅游等。
2. “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一般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共享利润以及债务款项的专用性等方面来进行认定。
三、夫妻就债务达成了合意
主要体现在共债共签、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共负债务。双方的合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如款项转入非举债配偶名下实际控制的账户等。
另外,对于夫妻分居、提起离婚诉讼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非举债方应对分居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综上所述,民法典背景下,对于债权人在出借时,应尽可能要求“共债共签”或要求举债的配偶事后追认,或者设法收集所借款项实际用途的证据,主张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才更有可能被法院支持。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