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本基地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评估机构。
十三、临时安置费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1、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为:
(1)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一套的: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5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的,每月临时安置费=8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每证临时安置费不足3500元/月的,按3500元/月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套的:
按上款公式计算出每月总临时安置费,之后根据多套房屋中每套房屋的价格占总房屋价格的比例,分别对应计算该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即该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每月总临时安置费×(该套房屋的价格÷所选全部房屋的总价格)。计算结果取整数。
2、过渡期限:
(1)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一套的:
自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至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办理进户之日止。在过渡期限内按月为单位计算临时安置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套的:
自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根据每套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办理进户之日止分别计算临时安置费,即第一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第一套房屋的过渡期限+第二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第二套房屋的过渡期限+……(以此类推)
3、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增加搬家费补贴一次。
4、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征收人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100%。如因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因未按约定办理进户手续的,不增发临时安置费。
5、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临时安置费不包含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
十四、协议生效履行后的户籍迁移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搬离原址并完成空房交接手续,应当负责将原房屋内的户籍迁移至新的居住地。对选择完全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之日起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全部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的,凭身份证明、户口迁移等相关证明材料,领取户口迁移奖励10000元/户口簿。如超出上述期限的,将不再办理领取手续。
十五、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十六、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
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
十八、其他事项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私有房屋由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产权所有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有住房由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负责安置相关的权利人、同住人。
若上述法定签约人已死亡,私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签约(多个法定继承人的可书面委托代表签约);公有住房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新的承租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出租人指定确认。若上述签约人因故不能亲自签约,可依法书面委托签约。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文书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征收部门、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征收相关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属于空关房屋的,由征收人负责通知。
4、签约当事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购买基地提供配套商品房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购房意向书》,另需填写《配套商品房供应单》。
5、本基地按规定在公示栏公示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事项。
6、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附件:
宝丰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
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商品房使用规定及《宝丰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本地块实际,特制定本选购办法:
一、产权调换房源
以下房源一房一价,室号、面积、房价等详见公示栏。
(一)就近房源:
1、静安区黄山路地块,房屋均价36000元/平方米
以上就近房源每证仅可选购一套;享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被征收户不能选择以上就近房源。
(二)异地房源:
2、松江区佘山北基地,房屋均价14500元/平方米
3、松江区南站基地,房屋均价13500元/平方米
4、奉贤区南桥基地,房屋均价11500元/平方米
特别告知:征收决定生效和签约期满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经静安区旧区改造指挥部同意,可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仍可选购上述房源。
二、房源选购规定:
1、套数选购规定:以房地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为单位,实行“一证一套、就近靠档”选购;
2、房型选购规定:选购产权调换房源一般以每证可选房人口所对应的家庭数,按“家庭数为1个可选择一居室,家庭数为2个可选择二居室,家庭数为3个可选择三居室”为原则。(夫妻配偶为1个家庭,未婚成年子女为1个家庭,夫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2个家庭)
3、面积选购规定: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可选购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源;
房源选购实行先签约、先选择、先购买,购完为止。
三、特殊情形
1、对符合选购一居室的,如跳规格选购二居室,其所选房屋的总价未超过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和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如有)总额的,可跳规格选购二居室(本条仅限于一居室跳规格选购二居室)。
2、有以下情况,可增加选购异地安置房套数:
⑴ 每证两对平辈夫妻可增加购买一套异地安置配套商品房;每增加一对平辈夫妻,可增加购买一套异地安置配套商品房;
⑵ 每证家庭数超过3个的(不含3个);
⑶ 其他特殊情况经申请由征询评议小组批准的。
四、选购房源总价的限定:
1、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仅选购一套产权调换房源且符合房型选购规定的,无房源总价限定。
2、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购多套产权调换房屋的,所选房源总价限定在该证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和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如有)以及各类奖励、补贴总和之内,但不包括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加奖、签约率递增奖、临时安置费、户籍迁移奖励。特殊情形经认定确需超出限定的,超出该户上述各类补偿费用(不包括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加奖、签约率递增奖、临时安置费、户籍迁移奖励)部分的金额不得大于所选购房屋中最少的一套房屋的房价款。
五、可选房人口的认定
1、在签约期内,申请居住困难户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以居住困难户人口认定为准;不申请居住困难户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处的在册户籍为准。
2、签约期截止后,可选房人口的认定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进行。
六、其他说明
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办理进房手续、房地产权证以及所需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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