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庄村民的血泪控诉
2013年7月12日凌晨四时,一支由县政府组织的300多人 “联合执法队”,由手持盾牌全副武装的防暴队开路,披星戴月静悄悄的开进新庄村,拉起禁戒线,突袭强拆了新庄村的大片民房和生产设施,惊醒了酣梦中的新庄村民。根据官方发布的消息,这次行动是在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公证部门及县广播电台、县政府信息中心等多家媒体的全程监督下拆除了“违章建筑”八十多间,面积近一万平米。其中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8栋,面积约1200平米
一、政府剥夺了村民宅基地审批权,违章是政府造成的
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利用原宅基地翻建房屋的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农民的法定权利,但2000年以来,政府为将土地卖给开发商,冻结了对农民的宅基地以及原址翻建的审批权。农民的孩子成年后,分户,成家后几家人挤在几十平米的狭小空间内的现象随处可见,政府何曾关心过他们?农民没有文化,就业困难,利用村内空闲地搞副业自谋出路政府是否给过我们支持?这次被夜袭强拆的近一万平米房屋是政府冻结村民建设用地审批后被迫违章的,是为解决居住和就业而建的房屋。周田镇新庄村2007年以来村民所建造房屋都没有任何手续,不管符不符合审批条件,政府一概不批,面积达几十万平米。
二、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这种被迫违章情况在新庄村比比皆是,这次被拆的近一万平米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还有几十万平米的被迫违章建筑没有被拆除。这些建房者中有村民也有村干部,仁化县政府为何选择性执法,把执法对象仅限于村民,为何拆除我们这些没有背景普通村民的房屋,村干部的违章建筑为什么不拆?如果按政府所说,饭要一口口吃,违章也得一次次拆,那也请给我们一个时间表,村干部违章什么时候拆?三年五年还是十年?必须要给我们一个说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谓“违章建筑”必须一视同仁。
三、违章建筑怎么拆?法律有没有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仁化县人民政府7月12日大规模强拆偷拆是否按照这个程序进行?事前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消息,有关部门人员也从未来过调查或测量过并告知我们这些是违章建筑,也未通知我们停工或限期拆除。仁化县人民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以前没有任何书面通知或行政决定要求限期自行拆除,更未告知我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我们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利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期限。就在这种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下,县政府就拆除了我们农民借债建起来的房子。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仁化县人民政府和周田镇人民政府在组织7月12日的凌晨强拆之前,有否听过我们的陈述和申辩。我们在依法申请宅基地政府不批的情况下,利用村内空闲地建房解决居住和就业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村民拥有一户一宅的权利以及利用村内空闲地建房的权利。我们依法申请建房完全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什么部门给我们批准过,我们违章建房是无奈的,是政府的不作为造成的。是谁剥夺了我们对一户一宅的法定权利?我们利用村内空闲地办养殖场,种树养鸡自谋职业利国利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准许,县政府有什么权力干预村民自治?我们建房在前,政府的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规划在后,是谁侵犯谁的权利?县镇府在夜袭强拆我们的房屋前否保障过我们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违反公安部禁令违法动用警力尤其还是防暴队强拆民房
2011年公安部通知中,公安不得参与征地拆迁,而仁化县人民政府不但夜袭,而且动用防暴队参与强拆农民的房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作为一个县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而仁化县人民政府却知法犯法。
四、 依法追究7月12日的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仁化县人民政府和周田镇人民政府在组织7月12日的凌晨强拆之前,有否听过我们的陈述和申辩。我们在依法申请宅基地政府不批的情况下,利用村内空闲地建房解决居住和就业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村民拥有一户一宅的权利以及利用村内空闲地建房的权利。我们依法申请建房完全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什么部门给我们批准过,我们违章建房是无奈的,是政府的不作为造成的。是谁剥夺了我们对一户一宅的法定权利?我们利用村内空闲地办养殖场,种树养鸡自谋职业利国利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准许,县政府有什么权力干预村民自治?我们建房在前,政府的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规划在后,是谁侵犯谁的权利?县镇府在夜袭强拆我们的房屋前否保障过我们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违反公安部禁令违法动用警力尤其还是防暴队强拆民房
2011年公安部通知中,公安不得参与征地拆迁,而仁化县人民政府不但夜袭,而且动用防暴队参与强拆农民的房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作为一个县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而仁化县人民政府却知法犯法。
五、 依法追究7月12日的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仁化县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在深夜三点组织四点强拆队伍开进新庄村实施强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韶关市委、市政府必须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镇领导的法律责任,否则我们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追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六、县政府“7.12”违法行为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必须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仁化县政府2013年7月12日采取偷袭强拆周田镇新庄村将80多间民房,4栋二层建筑夷为平地事前不告知被拆迁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告知义务,剥夺了我们农民的陈述权,申辩权,违反了不得利用节假日或夜间实施行政强制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依法赔偿我们的一切损失,我们将拭目以待政府的纠错行为并准备采取相关的 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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