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劳动报酬,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公司经营者恶意欠薪,不仅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侵犯,扰乱社会稳定,而且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小丽注册成立黄石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其丈夫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而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小丽在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
离开公司员工随即陆续离开。为解决被小丽拖欠工资的问题,公司原工程部经理等人将此事反映到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小丽,让其来该局商谈解决拖欠工资事宜。但小丽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肯前来解决,甚至不接听电话。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对小丽的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于小丽公司大门,小丽仍未按该指令书
要求支付员工工资或出面说明情况。为此,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经查,小丽拖欠18名员工工资共计118130元,到案后小丽支付部分员工工资52800元,仍剩余65330元工资未予支付。
黄石市黄石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黄石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被告人小丽作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以不接听员工和劳动部门电话的躲藏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小丽定罪量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黄石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小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责令被告单位黄石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支付拖欠8名员工劳动报酬65330元。
释疑:
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新增的一个罪名,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使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民事救济措施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严密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更有效地预防和惩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欠薪在什么情况下会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改变“欠薪只是欠债”的传统观念,欠薪不仅是民事行为,严重者也会构成违法犯罪。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遵纪守法,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同时也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在遭遇工资被恶意拖欠的情况时,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开展维权,要依法依规、理性表达诉求,切勿因方式不当,不但讨薪未果,反而招来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