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2014-07-21 17:49:09 来源: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点击:325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通政发〔2011〕54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26000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24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由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后,提交市国土部门。在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时,对宅基地在征地范围内,承包地被部分征收或未被征收,但因耕作不便等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同意并按程序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该户家庭中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作为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应从市公安部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中的被征地村民小组成员中产生,并由市公安部门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增减、安置情况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青苗补偿费按附表确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区政府(管委会)调整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公告、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崇川区、港闸区范围内实施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当将70%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崇川区、港闸区政府负责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同时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上述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原则上应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到位后一个月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工作,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落实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征地程序,确保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到位。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不允许采取变通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农办、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对在安置人数和安置名单确定、征地补偿安置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克扣、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市区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市区青苗补偿费标准
类别 | 品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蔬 菜 | 大棚蔬菜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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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地蔬菜 |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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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蔬菜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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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 油 物 | 水稻、玉米、大豆、小麦、大麦、元麦、蚕豆、绿豆、赤豆、山芋、芝麻、油菜、花生等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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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类 物 | 果类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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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甜菜、棉花、麻类等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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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香瓜、草莓 | 2800 | 大棚种植4000元/亩 | |
牧草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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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水生作物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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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殖 类 | 特种养殖(甲鱼、虾、蟹等)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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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养鱼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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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养鱼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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