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是南京市委市政府多年来高度重视的重点工作,被确定为南京市十大民生工程的首项工程。
自2004年起,南京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现保障制度全覆盖,解决了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2010年起,开展新一轮征地制度改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在推行征地区片综合价的同时,为1983年以来全市被征地农民统一建立起涵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全方位的综合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变“市民”。
一、南京市被征地农民综合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了全方位的综合社会保障体系。南京市将1983年以来所有新增被征地农民中的劳动年龄段人群,全部纳入新的综合保障体系;将2011年以后新增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保障,并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提供衔接途径。1983—2004年期间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退还原一次性领取的劳动力安置费(或保养费)后,视同补缴15年社会保险,纳入城保体系;2004年至2010年已进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进保缴费档次补足至当时最高档次,视同补缴15年社会保险,纳入城保体系。同时将1983年以来养老年龄段被征地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推行征地区片价补偿模式与综合保障相对接。一是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构成,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统一合并为“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将“青苗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合并为“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二是将市区集体土地确定了三个征地区片及价格。一级区片主要位于绕城公路内,征地区片价为11.3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0.7亩/人;二级区片主要位于绕城公路与绕越公路之间,征地区片价为8.2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1.0亩/人;三级区片主要位于绕越公路以外,征地区片价为5.8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1.5亩/人。用地单位按此标准支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国土部门从此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的相关费用。三是实行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用地单位统一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4万元/亩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费用包干,多不退、少不补,按照青苗和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依据政府指导价协商具体价格,向所有权人实行补偿。
(三)根据不同人群确定进入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2011年以后新增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的费用,全部由国土部门从征地区片价中列支(8.1万元/人),如撤销村民小组建制进保人员较多而区片价不足支付的,或因社保缴费标准调整而区片价标准未及时调整产生差额的,所缺资金由国土部门从征地补偿安置调剂金中支付。国土部门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调剂金专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统筹调剂,将因不安置人员或少安置人员而多余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统筹调剂给因安置人员过多而资金不足的征地补偿安置项目,用地单位只按政策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确保在征地成本全市公平统一的基础上实现被征地农业人员全员、有效、充分保障。
二、南京市被征地农民综合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经验
(一)实行征地区片价是对接综合保障的有效模式。综合保障体系建立后,进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将随全市城镇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每年定期调整,要求作为缴费筹资来源的劳动力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标准随之调整。如果两项补偿标准频繁调整,测算及调整程序势必复杂和繁琐,并将引起前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平衡,须建立与社保缴费调整相协调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征地区片价将劳动力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合并,区片价格的调整能立即响应保障缴费基数的变动,又不造成前后被征地农民既得利益的失衡,能够良好地与综合保障体系衔接。
(二)保障体系的建立遵循“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原则。“分类实施”指将被征地人员按照年龄段、征地时间划分为不同群体,分别实行不同的参保政策,享受不同的保障待遇。“统账结合”指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制度衔接”指实现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无缝对接,搭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一体化实施平台。“保障基本”指以人人享有基本保障为目标,在满足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及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基础上,逐步将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各类社会保险范围。“适时调整”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以统一的政策建立了宽范围、高水平的保障体系。综合保障体系的建立,将南京市1983年至2010年28年的以往被征地农民及2011年以后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了统一的保障体系。新的保障体系摒弃了以往的征地带劳、保养、一次性货币安置等多重政策,将被征地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一系列保障问题统一纳入一个政策框架,有效解决了政策碎片化问题,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新征地保障制度。同时,新保障政策的保障范围也大幅扩大。原有保障体系中,劳动年龄段人员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养老年龄段人员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保障内容单一;新的保障体系实现了保障内容的多样化,对于劳动年龄段人员,尚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就业人员身份灵活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待遇。对于养老年龄段人员,不仅可以继续享受原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而且无需个人再缴费就直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保障水平也大幅提高:一是养老待遇大幅提高;二是失业期间可申领失业金;三是全部享受医疗保险;四是部分享受工伤、生育保险。
(四)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名单产生更加有效。将界定人员身份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符合进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界定,文件只确定户口、居住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几条核心原则,具体人员身份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在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自行界定,并按照国土部门测算的人数产生进保人员名单。南京市改革了按实际人均土地计算进保人数的做法,变成按照公布的基准人均土地计算进保人数,避免因人均土地不同而导致不同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之间、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产生较大的差异。
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综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成效
目前,南京市2011年征地补偿安置的项目,全部执行新的补偿政策和社保政策,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的手续正在加快办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截至2011年底,我市已有5645名2011年新增被征地农民按照新政策进入社会保障。同时,南京市局牵头开展了全市1983-2010年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安置方式及补偿资金确认、人员信息登记、数据汇总移交等工作,为全市以往被征地农民统一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接手续。截至2011年底,全市已有32.76万名被征地农民进行了信息登记,已有31.32万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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