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榕政综〔2011〕42号
[中国福州门户网站]2011-05-12字号:T | T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现将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征地补偿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两种标准。其中,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最高为1440元/亩,最低为1100元/亩;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最高为80000元/亩,最低为28000元/亩。具体详见附表。
二、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的区域,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它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农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场周边涉及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征地补偿最高标准执行。
四、马尾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耕地质量、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具体区域范围,确定各区片的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较强,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信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农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本通知执行前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的项目,按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使用方案的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福州市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福州市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县(市、区) | 耕地统一年产值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 标准最高区域(元/亩) | 标准最低区域(元/亩) | 最高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最低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区片综合地价是否含农作物补偿费 | |
鼓楼区 | / | / | 80000 | 80000 | 含 |
|
台江区 | / | / | 80000 | 80000 | 含 |
|
仓山区 | / | / | 80000 | 80000 | 含 |
|
晋安区(茶园街道、王庄街道、象园街道、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 | / | / | 80000 | 80000 | 含 |
|
晋安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 | / | / | 40000 | 40000 | 含 |
|
马尾区 | / | / | 65000 | 28000 |
| 不含 |
福清市 | 1300 | 1300 | 41346 | 41346 |
| 不含 |
长乐市 | 1440 | 1200 | 53000 | 41000 |
| 不含 |
闽侯县 | / | / | 41000 | 33500 |
| 不含 |
闽清县 | 1100 | 1100 | 32000 | 32000 | 含 |
|
永泰县 | 1146 | 1100 | / | / | / | / |
连江县 | 1240 | 1100 | 38000 | 31000 |
| 不含 |
罗源县 | 1111 | 1111 | 30000 | 30000 |
| 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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