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的有效取证方法
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如果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有证人证言,法院一般不会认可,因为这些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无法直接相当的证明案件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因此,在搜集婚外情证据的时候,应当搜集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如照片、信件、微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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