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种类
法律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具体阐释: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
简要的概括包括:一、农林水利二、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三、交通运输(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四、信息产业(电信、邮政)五、原材料(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原料、化肥、水泥、稀土、黄金)六、机械制造(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七、轻工烟草(纸浆、聚酯、制盐、趟、烟草)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城市供水、城市道路桥梁、其他城建项目)十、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体育、娱乐、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十一、金融十二、外商投资十三、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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