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土地征收纠纷案件的时效计算方法
土地征收纠纷案件的时效计算方法分一下两种:
第一,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分配款享有村民同等待遇等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起诉时效问题。
自1999年1月1日开始,以前的不予保护,此后以1999年1月1日之后的两年为有效 期限,超过两年的应视为超过了诉讼时效。
第二,关于对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答复下发之后,村民与村民委员会重新发生的此类纠纷的时效问题,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第138条、第139条、第140条关于普通时效、短期时效、长期时效和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率及中止、中断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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