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拒付征地款给村民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李先生,是某村小组农民。2008年10月,县政府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征收该村小组的土地,并按每个村民人均补偿费2万元,统一拨至村委会,但是李先生在向村委会主张的时候,村委会确扣留其一万元,李先生认为其扣留的行为违法,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其扣留的补偿费1万。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作他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的,其实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本案中,发放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是村民每人2万元,既然分配的方案已经确定了,村委会是无权扣留村民的这一财产的。本案中村委会扣留1万元不给显然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对于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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