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之二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一、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准备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第三、公告征收决定。
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2、权利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1年 (优于70.32%的律师)
55次 (优于97.37%的律师)
46次 (优于98.02%的律师)
13752分 (优于96.58%的律师)
一天内
197篇 (优于79.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