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基本农田征收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基本农田的,要举行听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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