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问题之一
————征收的目的、主体、实施主体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一个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商业征收。(征收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房屋的合法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乡政府不具有房屋征收主体的资格。
(三)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拆迁办)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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