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与村民乙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土地转包给村民乙,其村委会因此事没有争得其同意认定转包协议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由此可以推知村民甲与村民乙之间的转包协议是有效的。村委会认为其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另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甲与乙签订了书面合同,以转包的方式转让土地的承包权,不同于转让,其行为合法有效。因此,村民甲可以选择采取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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