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私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定性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两种意见:一是将该行为定性为贪污行,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解释》和《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村干部属于“其他依照法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土地补偿款,属于贪污;二是将该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因土地补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款在分配入账后,成为集体财产,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对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的性质属于村自治或者经营事务,并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故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
实践当中土地补偿款在入村集体账目之后,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干部私分的行为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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